(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永超与樊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超,樊勇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59号原告:张永超,个体。被告:樊勇亮,约49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超诉被告樊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超负担。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