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一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程氏诉被告胡兴远、胡月勤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081号原告程某,女,1919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会玲,洙湖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胡某甲,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系原告程某之子。被告胡某乙,女,60岁左右,系原告程某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甲、胡某乙的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甲、胡某乙的起诉。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继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