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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翁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211号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飞亚达大厦八楼、九楼。法定代表人石正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湘华,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晓红。被告翁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翁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翁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孟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