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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罗新婵与山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婵,山阳县公安局,刘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州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罗新婵,女。被告山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山阳县滨河路。法定代表人赵念强,局长。第三人刘兰英,女。原告罗新婵诉被告山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罗新婵于2015年5月19日以其服从山阳县公安局的裁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新婵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行政诉讼关于撤诉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新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新婵负担。审 判 长  吕麟玉审 判 员  卢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何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