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488号原告梁某某,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120元,由梁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