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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供用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成都供用电工程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注册号:510124000023316。法定代表人吴建成,总经理。被告成都供用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石人小区,注册号:510000000229726。法定代表人谢绍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供用电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供用电工程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52元,减半收取7?776元,由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