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段圣发、蔡政涛与蔡政涛、马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圣发,蔡政涛,马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485-1号原告段圣发。委托代理人刘亮,系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政涛。被告马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圣发诉被告蔡政涛、马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圣发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两被告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段圣发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蔡政涛、马莉在相关金融机构15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对原告段圣发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元林人民陪审员 孙爱国人民陪审员 李明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