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8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陶×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8767号原告陶×,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中继(系陶×之叔),1966年5月6日出生。被告孙×,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婷,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及其委托代理人陶中继、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诉称:2007年8月我与被告孙×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9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名孙××。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多次反复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具体情况如下:一、被告婚后经常参与赌博(包括打麻将、打扑克牌、玩捕鱼游戏机、玩老虎机)等违法活动,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行不改,并背着我欠下赌债。二、被告对家庭、孩子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对家庭做出应尽的义务。结婚后,为了生计我一直坚持上班,自2011年11月至今,在外租房每月3000元的房租均由我一人承担,期间被告没支付过任何生活费用,后我们因房租等生活费用发生争吵,被告才分次给了我少部分房租,约10000元。水电、燃气、物业、供暖等费用均由我一人承担。2012年1月我怀孕,产检、住院等费用也均系我一人支出。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我及我母亲照看,孩子的所有费用也均由我支出。我怀孕期间妊娠反应大,身体无法适应,被告一点也不关心、照顾我,总以单位工作忙、管理严格、值班等借口不回家,一直是我母亲来陪伴、照顾我。后在争吵中我得知,该段期间,被告正沉迷于捕鱼赌博机,并欠下赌债15万元左右。孩子出生后,生病需去医院就诊,因我在医院从事护理工作,有时不能随时调换班,我让被告陪我母亲带孩子去医院,其总以值班、工作忙走不开为由拒绝,我母亲只好一个人带孩子去医院就诊。三、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婚前及婚后均无共同房产、存款及价值较大的财产。四、鉴于婚生子孙××未满三周岁;且出生后一直由我和我母亲照看,被告从未带过孩子,我们熟悉孩子的生活习惯;我是本科学历,被告是初中学历,我对孩子有更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力;被告有吸烟、赌博的不良嗜好,对孩子健康成长极其不利,我要求孩子归我抚养。综上,请求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孙××由原告自行抚养;三、被告个人所欠债务(赌债)由其个人承担;四、原、被告各自衣物等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夫妻共同财产需分割。被告孙×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陶×的诉讼请求,原告的事实理由部分不真实。2007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9月17日登记结婚,经过了四年时间相处,原、被告是有感情基础的。婚后双方虽有小矛盾,但并非如原告所述的严重,被告确实曾经到游戏厅玩游戏,但不是赌博,后来也不再参与了。婚生子孙××现在还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亦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陶×与被告孙×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名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陶×提交字据一张,拟证明系被告孙×自行书写的所欠赌债情况,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表示相关欠款系因父母生活所需借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字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陶×与被告孙×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四年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存在较深的感情基础。在婚姻生活中,难免会出现摩擦和矛盾,但双方均应珍惜辛苦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共同克服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和压力,巩固家庭关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系现役军人且不同意离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陶×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