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于恒飞与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恒飞,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343号原告:于恒飞,男,住山西省吕梁市。被告: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杨增良,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恒飞诉被告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恒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于恒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恒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于恒飞负担。审判员 严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