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二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北镇市明善至美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明善至美服务有限公司,张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二初字第01071号原告北镇市明善至美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南关社区法院楼。法定代表人赵恩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爽,义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某,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义县。被告张宝,男,成人,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镇市明善至美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镇市明善至美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镇市明善至美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宪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