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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丽诉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环太、苗文铱、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丽,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苗文铱,李环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073号原告:吕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苗文铱,汉族。被告:李环太,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丽与被告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环太、苗文铱、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和减少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8000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8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80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1750元,故总计应退还1775元。)审 判 长  马庆尧人民陪审员  董 超人民陪审员  吕 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