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玉文与楚学民、贺新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文,楚学民,贺新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张玉文,男。委托代理人齐凯,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淼,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学民,男。被告贺新利,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志军,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文诉被告楚学民、贺新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文于2015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文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347元,退还原告250元,剩余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长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