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040浦发银行襄阳分行与被告全力公司、三环铸造贸易公司、聂孝全、黄永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环铸造贸易有限公司,聂孝全,黄永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74-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下称浦发银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负责人陈涛,该行行长。被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全力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法定代表人聂孝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三环铸造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三环铸造贸易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被告聂孝全,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被告黄永芝,女,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聂孝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发银行襄阳分行与被告全力公司、三环铸造贸易公司、聂孝全、黄永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发银行襄阳分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全力公司、三环铸造贸易公司、聂孝全、黄永芝26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债权或收益,浦发银行襄阳分行承诺如保全有误,愿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浦发银行襄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全力公司、三环铸造贸易公司、聂孝全、黄永芝26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债权或收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爱军审 判 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胜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