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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宝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00103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9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固镇县,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光明花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继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1日凌晨,被害人谢某等人欲乘坐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被告人周某某持刀将谢某的左手手指砍伤。经鉴定,谢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主要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周某某系自首。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将其驾驶的出租车停在蚌埠市治淮路御足堂足疗店的门前路边,下车在车旁小便。此时,从御足堂足疗店出来的谢某、汤某乙、汤某甲欲乘坐周某某的出租车,被告人周某某表示不载客了,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周某某被汤某乙等人殴打,被告人周某某从御足堂足疗店店内拿一把菜刀追撵已离开现场的谢某等人。后被告人周某某在禹王集团附近持刀将谢某的左手手指砍伤,尔后逃离现场。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被他人致伤,造成左手累计皮肤瘢痕长10.1cm,左手食指中节及末节关节中度僵硬、活动严重受限,综合评定谢某左手功能丧失达一手功能的8%,左手食指离断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实,2014年7月21日,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伤情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汤某甲、汤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谢某经济损失7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谢某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刀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双双人民陪审员  陈雪红人民陪审员  顾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