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苏焕强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焕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350号罪犯苏焕强,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龙新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焕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被告人苏焕强赃款人民币50907.82元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责令被告人苏焕强退赔章晓燕为其透支美元所垫付的人民币17326.3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2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代理检察员黄柳俊,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苏焕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焕强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度获得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6月至2015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20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焕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焕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