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开原市上肥地满族乡上肥地镇。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开原市兴开街娄相屯村。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市三陵乡泉眼沟村。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兴开街娄相屯村。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三陵乡泉眼沟村。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刘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明储蓄所5114110102XXXX3673账户内的存款1700.00元,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507112010105466713,行号:40223376501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