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业彪与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彪,王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006号原告王业彪,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文清,又名王文青,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彪与被告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业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王业彪负担。审 判 长 平国良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人民陪审员 卫法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东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