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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业彪与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彪,王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006号原告王业彪,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文清,又名王文青,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彪与被告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业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王业彪负担。审 判 长  平国良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人民陪审员  卫法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东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