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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清海,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祁晓峰审 判 员  陈 艾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梦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