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与被告张浩、索春香、吴世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张浩,索春香,吴世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商初字第4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青年路264号。负责人赵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树跃,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浩。被告索春香。被告吴世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与被告张浩、索春香、吴世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浩、索春香、吴世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