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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孝满与高西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满,高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陈孝满。被执行人:高西安。申请执行人陈孝满与被执行人高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花山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花民一初字第0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花山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西安在徽商银行存款3679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宪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丽娟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