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素敏与谌贤业、曾小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敏,谌贤业,曾小霞,刘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85号原告:张素敏。被告:谌贤业。被告:曾小霞。被告:刘大芳。原告张素敏与被告谌贤业、曾小霞、刘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谌贤业、曾小霞、刘大芳归还原告张素敏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素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谌贤业、曾小霞、刘大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谌贤业、曾小霞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8日,被告谌贤业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出具借条,向原告张素敏借款人民币2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及时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谌贤业、曾小霞、刘大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素敏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0元,由被告谌贤业、曾小霞、刘大芳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素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世强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