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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邵锦霞与被告张庆文追偿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锦霞,张庆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323-1号原告邵锦霞,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庆文,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锦霞与被告张庆文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购买的登记在姜国元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羊亭村北街**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28万元,查封姜国元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羊亭村北街**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 相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鲲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