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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何旭亮与张文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旭亮,张文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75号原告:何旭亮,男,成年,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张文泉,男,成年,汉族,住深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负责人:林宏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高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旭亮诉被告张文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旭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伟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饶芷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