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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与舟山邦洲贸易有限公司、项修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舟山邦洲贸易有限公司,项修强,项修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住所;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沿港中路311号。负责人王岱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俞舟,系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舟山邦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摇星浦村。法定代表人项修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项修强。被执行人项修学。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邦洲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项修强,被执行人项修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舟岱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申请执行标的;为8338618.13元及利息案经本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涉案多,且执行标的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合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舟岱民字第99号案终结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亚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