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徽诉保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山聚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孙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聚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孙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53-1号原告黄山聚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循环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胡耀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义平,男,196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黄山聚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孙义平转移或隐匿财产,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义平在银行存款7551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原告申请,已于2015年4月29日冻结了被告孙义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历阳路分理处的62×××04账户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处13×××25、13×××35账户。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黄山聚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义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历阳路分理处62×××04账户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处13×××25、13×××35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泽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