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商二终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朱长林、孙长江与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长林,孙长江,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王河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二终字第2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长林。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长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有科,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弘,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海阳市海兴路北榆山街西城北工业区综合楼西单元三楼。法定代表人:王河东,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王河东,男,住址山东省梁山县徐集镇西五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71969********。上诉人朱长林、孙长江因与被上诉人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5年5月27日10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朱长林、孙长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长林、孙长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长林、孙长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朱长林、孙长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庆审判员 张秀波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子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