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城郑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童XX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XX,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郑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童XX。被执行人王海军,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童XX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3426元,承担诉讼费650元。本院已执行5000元,并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宜城郑执字第000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昌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