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971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林子云,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宗林,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子云,被告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2002年3月1日,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并以被告名义贷款。上述房屋的首付款及购房贷款偿还,均为原、被告共同承担。后��双方于2002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9月12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作出了约定。现因被告仅支付了原告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尚欠原告60万元,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3年10月13日至2015年4月1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双方关系属实,但不认可原告所述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被告同意支付原告60万,但现在无力支付,要求宽限两三年。另自2013年离婚后,原告未支付过子女抚育费,故要求在本案中一并抵扣。同时,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原系夫妻,2013年9月12日,双方离婚。当日,原、被告分别作为男、女双方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二)2.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为女方婚前财产,仍归女方所有。3.上述房屋以市价人民币400万计算,女方支付男方80万元整,于领取离婚证书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完毕。……现因被告尚欠60万元未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存折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承诺按时给付原告60万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钱款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下: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任某某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迟延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88元,由被告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蓓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