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立字第00001号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李某某的起诉状,诉称2012年12月19日,咸阳金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借款协议,向李某某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6月20日,借款期限内利息为3900元,该公司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5月24日,咸阳金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向李某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24日至2013年12月24日,借款期限内利息为7800元,该公司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李某某多次索要借款,2014年元月24日,杜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在2014年3月31日付清所有借款本息,支付不了,利息加倍。赵某某与杜某某系夫妻关系。咸阳金利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担保方,应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责令咸阳金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咸阳金利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某某和赵某某向李某某偿还欠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11700元;2、责令咸阳金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咸阳金利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某某和赵某某向李某某支付违约金。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咸阳金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咸阳金利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某某和赵某某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李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锐睿审 判 员 庞建昌代理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