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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执民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月仙与徐阿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仙,徐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黄月仙。被执行人徐阿友。申请执行人黄月仙与被执行人徐阿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字第389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案款8万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查询工行、农行、建行、温州银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1月21日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文化巷8号房产(产权证号:002922**),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于2015年1月23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名��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1月23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景泰压铸机械制造厂有66.67%股份(出资额20万元),2012年度起未年检。2015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8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支付20000元,2015年6月18日前支付余款60000元。二、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前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即有权就未偿还债务按调解书确定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同日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偿还了第一期案款20000元。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银行函、查询车辆函、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就案款偿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案款20000元,剩余案款60000元履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267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