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苏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苏某。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