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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潘日华与高荣和、张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潘日华与被执行人高荣和、张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潘日华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480元,执行费2952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荣和、张华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高荣和、张华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