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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杜刚强,通江县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要求被告杜某某说出抓拿货款的下落,不说出钱的下落就不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杜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