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保字第9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南天士力民生医药有限公司与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天士力民生药业有限公司,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保字第993-1号申请人湖南天士力民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马工业园霞光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闫凯境,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大湖路迎宾村。法定代表人周鑫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南天士力民生医药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货款本金948842.66元,现被申请人经营状况恶化,不履行付款义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并提供湘CL06**、湘CH73**、湘C0MS**、湘C0MS**、湘C0MS**号车作为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名下湘CL06**、湘CH73**、湘C0MS**、湘C0MS**、湘C0MS**号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汇鑫医药有限公司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献文代理审判员 彭 兵人民陪审员 罗淑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