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郭阳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颍,郭阳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338号原告周颍,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吴寿军,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郭阳武,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陈显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颍与被告郭阳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颍以和被告郭阳武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阳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颍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郭阳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琳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