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友山与佟海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山,佟海兴,田翠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杨友山,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光远,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佟海兴,男,58岁。被告田翠英,女,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友山与被告佟海兴、田翠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友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友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