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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友山与佟海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山,佟海兴,田翠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杨友山,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光远,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佟海兴,男,58岁。被告田翠英,女,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友山与被告佟海兴、田翠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友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友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