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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袁方与利辛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方,利辛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751号原告:袁方,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利辛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昌湘,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方与被告利辛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泉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