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物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彪、宋峰与田海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彪,宋峰,田海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物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杨彪。委托代理人:窦献国,河北衡水桃城区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峰。委托代理人:窦献国,河北衡水桃城区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彪、宋峰与被告田海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彪、宋峰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彪、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彪、宋峰承担。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