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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487-1号原告临沂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周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临西六路交汇处。负责人葛福林,主任。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临沂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7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4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款项480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款项48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