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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复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学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142号被告人杨学林,农民。曾因犯走私毒品罪于1998年5月8日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7次减刑,于2011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学林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学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海洛因1400克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过阅卷,依法讯问被告人杨学林,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杨学林于2014年8月9日晚携带毒品绕行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曼海边境检查站,22时30分,杨学林看见巡逻的执勤民警时转身逃跑,跑出约50米处被执勤民警抓获,当场从其丢弃的绿色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400克。上述事实属实。有抓获经过材料,当场盘问笔录、检查笔录证实,保山公安边防支队执勤人员在曼海检查站后侧公路巡逻时抓获杨学林,当场从其逃跑丢弃的包内查获毒品的过程。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查获的毒品包装物为一绿色挎包、包内有毒品4块。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毒品定量检验报告及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系海洛因,净重1400克,已告知杨学林。证人张某证实,其在检查站见证了执勤民警提取、扣押物品的过程。户口证明、释放证明书、(1998)德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杨学林的身份情况及犯罪前科情况。杨学林对其运输毒品被民警人赃俱获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所供情节与上述证据相印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林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1400克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杨学林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中刑初字第9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学林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谭丽芬代理审判员戴勇代理审判员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吴声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