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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蒋莉、张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蒋莉,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57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男,1977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蒋莉,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张毅,男,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王晓东与被告蒋莉、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晓东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莉、张毅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蒋莉、张毅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蒋莉在本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房产本院已经依法查封但系轮候查封,短时间内难以处理,被执行人张毅在本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昊罡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