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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调确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朱洪琴和向世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洪琴,向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调确字第00080号申请人:朱洪琴。申请人:向世。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之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经审查,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7日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申请人朱洪琴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人民币3,356.56元、误工费人民币3,300元、后期治疗费人民币843.44,共计人民币7,500元。二、以上费用,经双方共同协商,由申请人向世全额赔偿,并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朱洪琴。三、调解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