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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墨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贡觉与青海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竹工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觉,青海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世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墨民初字第31号原告贡觉,男,1982年5月4日出生,藏族,务工,系西藏墨竹工卡县人,住墨竹工卡县。被告青海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峻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宋世新,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系四川省邛崃市人,现住拉萨市。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贡觉与被告青海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法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玛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