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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杨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正诉被告宗海巽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正,宗怀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方杨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李世正,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磊,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怀巽,男,1990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梦霞,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世正与被告宗怀巽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磊,被告宗怀巽的委托代理人韩梦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正诉称:2014年10月30日宗怀巽驾驶无牌松花江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KHCHIAG23AK28958)行至杨楼乡高庄桥南侧与原告李世正驾驶小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宗怀巽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任何损失。请求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宗怀巽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5万元。庭审中变更为130252元。被告宗怀巽辩称:原告所诉请求数额过高,请法庭依法审查,作出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22时50分许,宗怀巽驾驶无号牌松花江小型普通客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方城县杨楼乡高庄桥南侧处,与自北向南李世正驾驶豫R552**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世正、宗怀巽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14日,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方公交认字(2014)第006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宗怀巽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世正无责任。李世正受伤后被送往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48186.37元。后经南阳宛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南阳宛衡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李世正腹部损伤评定为ⅹ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世正的护理期共计约为3个月,营养期共计约为3个月。原告另支付汽车修理维护费4353元。本院认为:公民享有人身权和合法财产权,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和合法财产权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李世正驾驶车辆与宗怀巽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依据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本案具体事实,被告宗怀巽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48186.37元有票据为凭,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7250元(定残日前一天计145天,145天×50元/天)。护理费4500元(90天×50元/天=4500元)。营养费1800元(90天×20元/天=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35天×20元/天=700元)。残疾赔偿金48782.9元(24391.45元/年×20年×10%=48782.9元)。鉴定费1700元,车辆损失4353元。施救费185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共计119622.27元。基于以上理由,被告宗怀巽驾驶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李世正赔偿119622.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宗怀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世正医疗费等共计119622.27元。二、驳回原告李世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5元,由原告李世正负担305元,由被告宗怀巽负担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聚洲审 判 员  孙宝峰人民陪审员  杨付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