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常明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常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91号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先来。被告常熟市常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三塘村。法定代表人屈仕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常明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8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048元,由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