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彭世社与被告永州市华伟中药研究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世社,永州市华伟中药研究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彭世社,女,汉族,1956年2月4号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周专甲,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州市华伟中药研究所,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黄明华,系该所所长。原告彭世社诉被告永州市华伟中药研究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王枫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匡琼、人民陪审员冯海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世社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世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世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彭世社负担。审 判 长 王 枫审 判 员 匡 琼人民陪审员 冯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裕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