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法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明忠与杨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忠,杨玉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251号原告赵明忠,男,回族,现年40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杨玉书,男,汉族,现年32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忠诉被告杨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忠于2015年5月19日以私下和被告达成偿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赵明忠负担。审判员 马永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