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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法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明忠与杨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忠,杨玉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251号原告赵明忠,男,回族,现年40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杨玉书,男,汉族,现年32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忠诉被告杨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忠于2015年5月19日以私下和被告达成偿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赵明忠负担。审判员  马永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