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庆国与赵爱武、赵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国,赵爱武,赵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876号原告王庆国,农民。被告赵爱武,农民。被告赵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国诉被告赵爱武、赵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国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50元,由原告王庆国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