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张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庆国与赵爱武、赵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国,赵爱武,赵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876号原告王庆国,农民。被告赵爱武,农民。被告赵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国诉被告赵爱武、赵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国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50元,由原告王庆国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