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普执民字第1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山支行与徐荣、钱芬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山支行,徐荣,钱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执民字第104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山支行,住所地舟山市。负责人郑菊,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乐燕、安然,系浙江××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荣。被执行人钱芬芳。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徐荣、钱芬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特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徐荣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莲花南路95号江南明珠苑香墅33幢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荣的房产经三次拍卖及变卖仍流拍,且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舟普执民字第10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於昭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