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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漆仕岗与刘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仕岗,刘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991号原告漆仕岗,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胜泉乡胜泉村。被告刘智慧,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中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漆仕岗与被告刘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仕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海刚 关注公众号“”